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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税,中国
f政府能否利用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于环保的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尽管我国入世协定书未直接援引20条,但仅因此就否定了中国作为成员国的基本的一项“不言自明”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在稀土案中,专家组三位成员中有一位认可中方此项权利,巴西、俄罗斯等发展中成员也表示了认可。遗憾的是,其他两位专家组成员承袭了此前九种原材料案的观点,认为中方无权利用20条。
二是关于中国政府出口限制措施,专家组尽管支持认可中方保护环境的初衷,但认为出口配额等具体措施与WTO规定不一致。“有些具体的观点以偏概全了,未接受中方的抗辩。不能因为中方在措施执行中出现了效果未达预期的结果,就全盘否定措施本身。这也是有失公允的。”刘敬东说。
“在上述问题上中方仍有上诉空间。”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表示,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套其“说理”的机制,当事方需要按这套规则提供证据、解释条约。当然,我们可以认为专家组在运用这套规则时有偏差,客观上造成“不公正”,对此,就要让上诉机构来把关可能的“不公正”。另一个层面来看,无论上诉输赢,中国走完程序可以换来1至2年的政策调整的时间空间。
“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上诉进一步维护权利。”刘敬东表示,尽管上诉机构是“只审法律不审事实”,我们翻盘的可能性不大,但依然要通过行动争取基本权利,表明我们的态度。他表示,WTO不同于国内案例,其意义不只在于胜负本身,专家组报告只是初审,如果不上诉就代表服从,这是不同的观点,是有区别的。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中方应该继续抗争。没有人能保证一个官司的输或者赢,相比结果,中国作为负责任的贸易大国和成员国参与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具有意义的,既是一种维护自身权利的态度,也是厘清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中的关键问题的责任。
一审败诉又遭美国上诉“追剿”,在案件本身诉讼程序之外,刘敬东表示,我国稀土案之所以败诉,也是因为国内的管理措施未达到预期目的,才会“授人以柄”。国内管理体制应该反思,立法要协调性统一性,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也要精细化。龚柏华也表示,我国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地方利益与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鼓励出口与出口管理的问题,这些都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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