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的工作。因此,我部在7月份即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对最低价标准的制订思路和技术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广泛听取了地方国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及地价评估专业人士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精神,明确了“以土地等别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测算各土地等别工业用地成本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之间的倍数关系,确定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思路和方法,并组织对全国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成本及出让价格进行了调查测算。经测算并征求各地意见,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f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防止一些地方随意修正,变相低价出让土地,我部对《标准》如何贯彻执行还规定了八条具体的政策措施。
四、土地等别是如何确定的?《标准》为什么要与土地等别相挂钩?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为适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需要,于1998年根据全国2864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按照评价分值的15个区间段确定的,将全国各县、市(区)土地分成15个等别。2002年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做了调整。现行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如东、中部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主要集中在较高土地等别,而中、西部地区主要集中在较低土地等别。现行土地等别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认可。
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我们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本次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五、《通知》在最低价标准的执行上做了哪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f为了确保最低价标准能在各地得到切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