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的请示》浙土资〔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均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据此,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按照财综〔2007〕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
f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此复。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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