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有权对其审批结果进行更正、撤销。第八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对申请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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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