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暂行办法1、目的为健全我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强化审计工作,适应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审
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斩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所属各单位。3、职责31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促使其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依法治企,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强化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32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321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制定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322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公司的各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类经济合同,公司的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323单位第一管理者任期经济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兑现;324建设工程概预算的执行,自筹资金来源、资产评估;325内部单位破产、兼并和分立财产清理;326企业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审计事项;327对领导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328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33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本单位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拒绝。331年度财务和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决算、统计、会计凭证、账簿和经营分析等资料;332上级和本单位制定、转发的财经法规、管理制度办法;333社会审计和财务、税收、物价组织出具的审计查证、验证报告;334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34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下列权限:341检查被审计单位原始单据、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各类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计划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原始单据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342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推诿、拒绝;343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害公司资财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通知财务部门或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