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锡政园规发2011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园规发20112号)
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修复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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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修复
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挖掘、回填、修复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管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
作。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作为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市管城市道路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本办
法所称的区管城市道路是指各区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
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修复人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进行修复的道路养护单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须向管
理该城市道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申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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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将所批准许可项目上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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