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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作者:来源:《农民科技培训》2012年第01期
近年,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纷纷缩减信贷规模,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钱荒”。而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又不愿将“闲钱”存入银行。于是,民间借贷现象开始日益增多。如何规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下面这些案例或许能帮你擦亮双眼,不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
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某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孙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某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某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一心想为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丁某,将20万元借给了做煤炭生意的王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防范风险,丁某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某。拿来房产证后,丁某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某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某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非法用途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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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