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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能分工)
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等)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工作内容)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资金监控)
f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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