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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4、登记年检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①《登记证》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f④职工工资名册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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