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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乙方重新整体构思等)且修改、补充要求涉及改动事项不得超过已完成剧本的(比例按照修改、补充的实有正文字数除以已完成剧本的正文字数来计算,如双方另有其他计算方法,可另行商议)。3、通常情形下,乙方应于甲方认可并支付该阶段稿酬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如因剧本修改、稿酬支付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则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4、甲方如需超出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容、方式修改剧本的,需征得乙方同意,如继续聘请乙方修改,需与乙方另行协商完成方式并另行支付报酬;如另行聘请他人修改的,需在修改人员、修改内容、修改方式等方面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且不得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5、如双方对交付剧本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及修改要求是否合理存在异议时,应以本合同第三条第4款之要求为标准予以认定,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认定:(1)以是否通过审查机关的审查为标准;(2)以剧本参加国际或国内征文获奖与否为标准;(3)以中介组织(如电影编剧工作委员会、仲裁机构、司法局)推荐的三位剧本评定专家的评定结果为标准。
第四章权利归属
第九条著作权一般约定
1、归属约定
双方商定本合同剧本在
(地域)范围内的著作权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行使,该范围外之权利,
由双方共享,具体规则另行约定。
甲方享有以下第
项权利;
乙方享有以下第
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该剧本是否以图书、报纸、杂志、电子出版物、博客、论坛等形式公之于众;
(2)署名权,在剧本、拍摄完成的影视剧、海报、广告宣传或相关衍生产品中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在创作过程中或创作完成后,对剧本进行续写、修订、润色等;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发行权,将剧本以各种语言文种、各种出版物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6)表演权,对该剧本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
(7)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电影、电视电影等的权利;
(8)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9)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得剧本的权利;
(10)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包括电影电视话剧广播
剧剧本、小说等各种体裁及形式)的权利;
(11)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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