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律伴网(lvba
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2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孙增瑞,男,汉族,193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郭秀勤,女,汉族,193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姜春梅,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孙明星,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孙鹏暄,男,汉族,2002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韩书义,男,汉族,194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诉人孙增瑞、郭秀勤、姜春梅、孙明星、孙鹏暄与被申诉人韩书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增瑞、郭秀勤、姜春梅、孙明星、孙鹏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1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肖贺伟王志刚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
文章来源httpwwwlvba
365comfalvwe
shumi
shia
jia
1028303shtml
记员
豆中银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