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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反之,一个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扩展为双边冲突规范。五、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本题答案大家可以再补充完整)一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彻底否定了《民通》第146条第51条1、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为基本原则有限制?(第45条、第46条、第50条优于本条,《海商法》等海上侵权、航空侵权、环境侵权,“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而第50条已有限制地选择法院地法,则排除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适用;对于第45条、第46条,因第44条中未出现“另有规定字眼”,可以适用;对于单行法的适用问题,没有作出衔接性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以共同经常居住地法为例外原则(对民法规定的取代)3、侵权行为地法为普通原则(以“侵权责任取代”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取消双重可诉原则,避免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认定可以分割适用准据法的理解歧异)“侵权行为地”的识别问题。“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民通司法解释第187条能否继续适用?)六、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及其构成。(1)准据法的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2)准据法的构成:①国内立法②国内判例③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而言)④国际惯例七、简述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和地位。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最主要的渊源。冲突规范是最主要规范,成文法国家为主。
f2、国内判例,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深受重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甚至是深远的影响。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5、学说、一般法律原则。在各国实践中,学说一般不作为法律的直接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的作用。但权威学者的学说对国际私法立法和涉外民事审判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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