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两年的实践表明,新规定的出台基本反映了新形式下企业重组转制和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但是仍有一些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例如:
北京市已将部分过去承担着政府管理职能的工业局改制为代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资产运营公司,专门经营国有资产运作,其职责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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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责对应行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这种性质的企业,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制度也是没有现成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
(三)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不适应统计调查任务日益加重的发展趋势,更难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是以全面调查为主,非全面调查为辅,统计数据上报方式以统计报表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社会各界信息需求量的增加,各级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的矛盾越发突出,即使近年来统计网络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1994年,国务院下发(国发19944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明确提出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模式,并将其纳入国家《统计法》。在这之后,全国各地区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迈出较大步伐,但由于非全面调查方法相对单一,受单一的调查方法技术性影响,基层统计力量仍然难以适应,统计数据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四)政府与部门的模糊分工和重复统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首先、对不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的跨本系统的部门统计项目的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手段,使基层单位的统计人员负担过重,《统计法》形成了“软法”形象;其次、由此产生的统计标准不一统计范围不明的状况屡见不鲜,使统计调查市场处于混乱状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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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数出多门的状况破坏了政府统计的权威,使统计用户无所适从;第四、部门利益分割,统计信息封锁,信息不能共享,重复项目调查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五)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各自封闭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务公开化、标准化的要求目前,政府各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模式是相对封闭的,工商(民政)部门的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技术监督部门的单位赋码登记、税务部门的纳税登记、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都各自按其范围按其渠道进行,互不沟通,各自封闭。这种局面形成的结果对基层企业来说是环节多,时间长,负担重;对政府来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