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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6【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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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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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对中国保监会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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