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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送审稿送审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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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四)权责一致,过责相当;(五)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六)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五条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县(处)级干部的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市委组织部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章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一)口头效能告诫(批评教育);(二)书面效能告诫;(三)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职;(七)责令辞职(八)免职;(九)辞退;(十)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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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并列追究。第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政策、决定部署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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