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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取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从其它河道区管水库和地下取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取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发给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审批单位发放
停止取水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工作
f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用水计量装置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超过规定期限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水文测验规范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计算水量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征收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局苏价工200240号文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宁价工2001162号文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禽畜饮用等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和水政水资源监察等项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户的用水予以调整和限制
一自然原因使用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的
f三社会总需求增加无法另寻水源的
四需要调整和限制取水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未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七条单位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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