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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71226来源作者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031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二ΟΟ三年元月二十七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南京市浦口区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f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街和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水管理节约用水保护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水务局是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水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区计经建设环保地矿等有关部门协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工作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
二负责本区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的规划制定本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资源的科研工作并对实施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f四按照水法规处理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五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
七履行水资源管理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兴建水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对原有水工程河势稳定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量水质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区管水库等水域设置和扩大排污口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
一长江北岸浦口段申请报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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