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在当今法治社会下,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刑法领域,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学界对环境危险犯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两种声音:肯定说认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否定说认为,污染环境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则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我国绝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中,构成犯罪的均是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是,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积累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这表示一旦危害结果出现,则会给环境、社会、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即使能够消除危害影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有必要设定环境危险犯
基于环境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的行为也具特殊的性质。首先,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环境的后果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危害环境的实施以后,立即对人和环境产生实害后果的的很少,往往是造成对环境和人类的一种危险状态,经过多年后危害结果才出现,且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当前我国刑法只惩罚实害犯,这不仅会纵容环境犯罪,更重要的是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其次,环境危害行为具有复杂性,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实施以后,各种物质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会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