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质量、效果的
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持证监察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矿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培训、复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负责安全管理、特殊工种的初训、复训组织工作。
第三章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第二十二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除当年参加上级培训以外的人员,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2一般工种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复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第二十三条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48课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15课时,导师带徒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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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3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5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6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7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8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顶板、粉尘)各级各类事故案例。
第四章培训班管理第二十五条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分解的月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第二十六条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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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教学考勤管理:采用每天四点名与不定期抽查点名方式,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可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
第二十八条对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做好课程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课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旷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