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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f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
f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1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
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f第十条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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