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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f(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及其他。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细则》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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