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支柱资本要求26第四节监管措施26第九章信息披露28第十章附则29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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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和村镇银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第三条
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
第四条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
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
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
第八条
本充足评估程序。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架构和稳健的内部资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
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