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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应知应会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1、《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五月1日起实施,共八章六十三条。2、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第二条)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和使用。(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4、执业医师经医院举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医院举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见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见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参见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参见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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