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稀缺性,无疑应高效使用,所以应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在审前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前分流,使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就了结,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减低了诉讼成本,从而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从而使司法机关能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二、国外关于类似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一)美国在美国,适用缓起诉的案件通常是未成年人犯罪、吸食毒品类的犯罪以及盈利性的公司法人犯罪。如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官应该对自己的当事人适用缓起诉,辩护律师就会主动的说服检察官,如果意见被采纳,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就会同检察官签订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被告人在缓起诉期间应该遵守的义务。同时,被告人还必须在协议中承诺放弃宪法上赋予自己的接受快速审判的权利以及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保护。缓起诉的考验期
f通常不得超过18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缓起诉期间履行了缓起诉协定中所约定的义务,那么检察官就会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相反,如果没有履行协议要求承担的义务,检察官就会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自由裁量,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二)德国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德国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已经起诉的,法院可以在审判终结前的任何时刻暂时停止程序,同时要求被告人选择下述行为:(1)作出一定给付,弥补造成的损失;(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定金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对于上述要求,检察院对被指控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前三项最多为6个月,第四项最多为1年。被告人只要能按期履行这些义务,检察院就可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被告人不履行这些义务或部分履行,检察机关不仅要对他提起公诉,而且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款额也不再退还,还要将不履行行为当做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引进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制度,规定如果被指控人诚挚的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已作出全部或大部分赔偿,或者企图赔偿的,检察官可以对被指控人暂时不予起诉。
三日本在日本明治时代,已经在实务中开始对轻微犯罪酌定不起诉。到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