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2、甲方不得在本加盟店半径1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同类的便利店铺。3、若出于市场竞争的原因,虽然违背上面的原则,但如果我方不开设店铺时,竞争对手仍会开同类店铺时,乙方则同意甲方的开店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加盟权利。第六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加盟店的经营店址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且协助乙方进行新店址的选择同时作出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乙方应支付新店址的装修与其他因搬迁发生的费用。第七条:追加建店1、乙方除现有加盟店铺外,还要新建加盟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新店的特许加盟合同。2、如总部认为该项追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十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乙方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特许加盟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合约中所规定的款项。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保证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与技术。3、开业后,如总部有培训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培训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与技术。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4、加盟店开业前后的七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将派出总部的技术人员进行开会和经营指导。加盟主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标准按店长的工资标准核算)5、经营中若总部有促销、会议或学习指示时,加盟主必须按总部的规定参加,发生的有关费用自行承担。6、加盟店在经营中,经知会经营者或店长后,允许总部的有关工作人员进店检查加盟店的所有经营情况。7、总部根据培训教育计划,随时可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8、总部为门店提供本店的各种经营数据及销售分析等帮助。第九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必须按公司的统一要求与规格进行。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3、基于连锁管理的需要,加盟主必须从总部统一购买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硬件设备可按公司的要求自行购买。4、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设备申请,总部要认真研究,并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质,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