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的贡献。
2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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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关于公共利益诉讼制度,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的准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有了明确的范围,可以让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制度上能够裁决的更加规范,并且诉讼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公益诉讼中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让公共权益能够让人们大众更好的获得。公益诉讼也并不是包括我们一直提到的这两点,还有关于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和经济市场上的垄断行为等。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现在全球基本将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等问题纳为公益事业,那些将公益事件认为是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的行为是错误的。
3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
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但是现在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具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禁止胡乱运用诉讼的行为。为了使得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所以将公益诉讼分为三种:一国家诉讼,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原告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检察机关,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二是团体诉讼,这种诉讼方式是社会组织人员发起,法院接受案件。三是公民诉讼,这种诉讼方式的局限性是最小的,主要的公民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对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提出,以及提供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4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问题
1)接受案件的范围及管理。在2012年颁布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就已经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除了环境污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外,其他关于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都需要法院进行严格的把控,将不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选出并且驳回。同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侵害公益事业的案件,进行合理有效的解释与分析。对于公益事件的管理,可以将案件进行集中整理,将一审判定到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理。
2)举证责任分配。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些侵害公共权益的加害者的经济实力较强的,使得原告与其处于一个不平等的情况下,法院应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这里笔者具有自己的意见,一是关于机关提出的诉讼,这个只要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二是关于组织提出的公益诉讼,这个就许愿有关机关提供充足的依据,这就需要特定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益诉讼。这个主要是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基础具有较大的差异,原告没有很强的能力找到充足的证据,对被告进行判决。这时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