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版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经过20年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一些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一些学校存在危房教师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政府给教师打“白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特别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很大一些学校乱收费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一步规范。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原来的18条扩展到63条共八章主要规定如下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2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重、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3义务教育的的方针政策及培养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重、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文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4义务教育的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工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f《义务教育法》对特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所力语言残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如工读学校。4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5义务教育象的入学年龄第十一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