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厅发〔2006〕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6〕81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06〕20号)精神,为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是指2006年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专项资金。第二章资金管理原则第四条专户管理原则。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县(区)财政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市财政部门和试点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凡列入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一律通过“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项核算。对上级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按办法》(桂政办发〔2006〕81号)规定执行。第五条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专项用于试点项目建设,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批准下达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资金预算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未经批准随意调整使用项目资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