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组建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第二章机构的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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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第八条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由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机构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业领域应当涵盖临床相关学科、干细胞基础和临床研究、干细胞制备技术、干细胞质量控制、生物医学统计、流行病学等。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由了解干细胞研究的医学、伦理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及至少一位非专业的社会人士组成,人员不少于7位,负责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独立伦理审查,确保干细胞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
第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立项前学术、伦理审查制度,接受国家和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促进学术、伦理审查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机构对干细410
f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干细胞临床研究的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