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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00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4日政府令〔2003〕第6号发布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规划、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受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应当自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将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交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1个月内将其余百分之二十资金也交到指定帐户。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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