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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员的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3.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4.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5.脉搏不正常者。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7.强度神经衰弱者。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f第二十五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矿山救护队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不得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不得超过55岁。但矿山救护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能发挥特殊作用、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及丰富经验的超龄人员。
第二节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人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定服役合同。一个合同期为5年,本人表现好可再续签一个合同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第二十八条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长。
第四章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矿山救护队的任务: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第三十条辅助救护队的任务: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2.发扬英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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