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f(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
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