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现阶段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关于民事诉讼方面仍然缺少了具体规定,使得一旦出现了类似事故,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形成具体的惩罚措施。为了提升外部管理力度,吸纳阶段应该做好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关于披露的细节认定,一旦出现此类恶性事故,可以让索赔者可以具体遵从实际法律法规,并且可以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保护投资者的具体利益。而且现阶段,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存在冲突,应该经过谨慎探讨,继而确认会计准则的具体组成。通过将规定补充,保证规定严禁而周全,进而可以确定披露内容和披露程序。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拓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2加强监管力度现阶段,会计师仍然属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主体,故在会计师注册时,便应该注意关于此方面的工作。实际工作中,可以建立会计披露体系,通过注册阶段的严格要求,提升会计师的整体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并且在此方面工作中,可以引入外国先进经验,便是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加强监督能力,进而提升全民审计质量。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监督体系实现,加强类似于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并且一旦出现此类违规事件,可以通过取消资格或者限制经营等方式,继而规范市场多主体的行为模式,使得披露信息问题成为规范主体。3优化公司内部治理虚假信息的产生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属于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加强其治理工作。上市公司的管理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优化内部管理制度,首先应该做的便是优化股权结构,适当降低国有股的比重,通过调整措施降低大股东的持股能力,继而减少其持票数;并且可以在公司内建立监事会,提升此部分的独立性,进而扩大该部门职权,强化责任。上市公司中减少一应股东的“一言堂”能力,进而当出现会计信息披露时,可以更多企业股权参与者参与其中,保证上市公司不会因为一己之利进而披露虚假信息。4加大处罚力度上市公司在虚假信息披露程度上,即使出现了此类问题,往往也会因为民法的缺少进而不承担民法责任,并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尚且未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现阶段的主要处罚办法通常为警告和罚款,而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仍然采用此种处罚方法便会带来屡犯的问题。从上文得出,法律的震慑作用不足,进而使得一些人仍然铤而走险,进而使得我国商事公司的会计信息环境仍然存在较大问题。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进而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有效的预防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