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提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0
f第四节经营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齐全,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在出租期间应当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节使用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1
f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进行定期检验。锅炉清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承担本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