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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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排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采购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
7
f第二十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