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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某,男,1991年01月09日生,东乡族,拉面师傅,住甘肃省临夏市和政县卜家庄徐家沟社2号,联系电话:
被告:贾某,男,1967年02月25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肖家寨8号副1号,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男,1980年02月22日生,汉族,摩的司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杨庄乡北佛沟村161号,联系电话
被告:党某,男,1975年03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念吉村一组。身份证号:
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北口甲字1号。负责人:赵荣久。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址: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608、701室,负责人:王建军。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2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84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2180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01月14日20时许,原告马哈麦提乘坐被告张建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告贾修立驾驶陕AT632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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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街建国路十字由西向北左转时撞倒张建军车辆左侧,致使张建军与马哈麦提摔倒。救护车赶到后将原告送往解放军451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4天(2015年1月15号29号)。因没有能力缴费,被院方强制要求出院,原告至今左腿及脚踝疼痛不能正常行走,无法正常上班,至今无任何经济来源。《碑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贾修立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建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张建军驾驶的陕西省A608369号台翔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党学民。被告贾李修立驾驶的陕AT6326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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