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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22穗府办2008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市、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信息、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第六条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到如下指定相应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f(一)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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