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时间:20041207当事人张黎辉、梁迪湖法官文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反诉被告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郊北区13号。法定代表人:梁迪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学、洪少雄,均系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恩宁路钟巷59号。法定代表人:张黎辉。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兰宗麟,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住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3日、2002年11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2年11月18日、200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住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学律师、洪少雄律师,宝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律师、兰宗麟律师和原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大,提交证据材料繁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建公司起诉称:1998年8月25日,我公司与宝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承建宝源公司多宝路商住楼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按《广州地区1991年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表》、《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预算价》及建委有关文件按二类工程计费标准,造价暂定为4200万元;总工期600天;宝源公司根据我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审核后按工程量75支付工程款,未依约付款的,拖欠期间应支付13的利息;竣工验收后,宝源公司按总结算数付至95;一方逾期结算工程款的,从逾期次日起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支付违约金。1998年12月2日,我公司进场施工。2001年9月25日,工程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经我公司结算,工程造价为4490133285元,扣除在施工期间已付的2368579519元和供应材料折价款594761521元,宝源公司尚欠1526792245元。诉请判令:1、宝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26792245元及违约金从2001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工程款日止;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