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出具相关的书面顾问意见。普通合伙人将最终决定该有限合伙人是否符合本条(1)的规定以最终可以被豁免出资。在本条(2)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应至少在出资日5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发出通知。第二十四条豁免出资对该有限合伙人剩余认缴出资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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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影响被豁免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就剩余认缴出资额负担出资的义务。其剩余认缴出资额将用以进行将来的项目投资、支付公司费用或组织运行的费用。第六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3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4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6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7对外代表本基金,基金品牌的使用;8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9召集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人交流会;10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基金名义与自己及其关联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保证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的公允价格,不存在损害基金和或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形;11保证基金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需同普通合伙人约定时间且在普通合伙人指定地点),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但费用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合伙人承担,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2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3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基金(具体事项若有需要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且出具书面委托书);4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在公平环境下进行交易;5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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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权将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需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7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9在基金清算前,不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