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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修改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修改【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010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1126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2019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修改2019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9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f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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