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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各级党组织、部门和个人。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总支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2、未按全局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的;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4、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6、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f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4、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5、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第五条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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