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个综合保税区。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区。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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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公里。
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
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
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
销。
货物存储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无限制
期限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申报流程1、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
1、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2、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
2、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3、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4、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关于设立××保税区的
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请示》文件完成9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书并颁发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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