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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额
首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二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每期实缴额
第十五条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义务不因发起人转让股份转让而消失。第十六条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发起人依法转让股份后,仍依发起人协议义务承担约定的义务。第十七条非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额
首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二期出资情况(在年月日之前)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f
每期实缴额
第十八条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记名股票的,发起人股东、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
继受发起人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还
应当记载股份类别、分红权特殊约定、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股权相关的信
息。
该股东名册集中托管在深圳市政府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确认的股东名册的副本。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份除普通股以外,还存在优先股类别。优先股享有优先
分红的权利,优先分红的权利内容为:
。优先股的发
行明细应当依照第十九条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股东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记载
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市政府
认可的交易场所(如: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除公司法的限制以外,还应当受到如下限制:
(视公司需要而定)。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受下列限制:
(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股份后,股东所负有的分期缴付出资义务随股份转让
而转移,转让方分期缴付的违约责任不随股份转让而转移(供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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