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8其他资料。(二)根据业务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参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人有关资料;2购销合同;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4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5其他资料。经办信贷人员在《ⅩⅩ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2)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并对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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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进行核实并负责。借款人需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对贷款应采取管户信贷人员在内的2人(含)以上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并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借款人资格、借款和担保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分析。(一)对借款人的调查: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高管情况、职工人数、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等。调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3)查验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4)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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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打印企业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不良负债、担保、欠息、垫款、环评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