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法》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所新增的就业岗位数量低于劳动力的增长,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增长缓慢,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和就业岗位的稀缺以及劳动力的相对过剩,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在当前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条件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急于就业的心态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肆意提高进人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力成本,滥用试用期(有的甚至只试不用),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上岗押金、违约金,不守诺言,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作条件恶劣)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和发生,虽然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毕业生顺利、充分就业和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