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f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f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局提供统一式样。
十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