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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得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第三人毕竟不同与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的取得方式与内容也有着其特殊性,只有将其加以明确,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第三人利益合同这一制度的价值。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权利取得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内涵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为债务人,第三人亦称收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向第三人给付,而不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即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则为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依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二、第三人权利取得的依据关于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的依据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理论:(一)转移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两个阶段的不同行为:一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某些权利;二是当事人将其获得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因此,在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关于转让权利的合同,第三人获得权利正是根据这一原因。但如果债权人在转移其权利前死亡,其权利如何转移则很难解释。(二)承诺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订立而成立但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向第三人发出要约第三人做出承诺才能取得权利因此权利的取得以第三人的承诺为必要。一般承诺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作出的,如此以来,使第三人也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三)无因管理说。该说认为,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与他人订立合同,目的是为了管理受益人的事物,而第三人一旦表示接受,则当事人的管理行为便获得追认。但依照该学说,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承担任何义务,而且他们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应当从受益人(第三人)处得偿,而事实上,第三人利益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仍然要受到合同约束,第三人也没有义务支付“管理”费用。(四)代理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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