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的诉讼活动。→注意区别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申诉的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四)申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五)申诉的效力: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六)申诉的理由:→必须有证据证明。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因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就一定有错误。◆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不一定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必须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法条没有规定程序错误可以再审,而司法解释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法院应当再审;(七)申诉的受理及审查处理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f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3、申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具体内容是: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第一次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一次申诉应该向这个原审法院提出(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第一次申诉没有被接受,被驳回了,那么还可以提出第二次申诉,第二次申诉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来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二次申诉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二次申诉也被驳回,如果有关人员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还要继续申诉,在第三次申诉里,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新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就不再进行审查答复,换句话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