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规定
(年月起暂行)
第一章考务与成绩评定第一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课程教案计划进行安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案计划自行确定,但必须通报中心办公室批准备案。考试时间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第二条笔试一般为分钟(最长不超过分钟)。第三条监考人员一律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定,每个考场应安排人监考。第四条研究生院和中心办公室负责指派工作人员到考场巡视,检查考场监考和考试情况。第五条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必修课程(学位课)平均成绩分为合格(单科分为及格),选修课程成绩分为合格标准。第六条课程考试的总成绩,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为: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成绩占(此仅供任课教师参考)。第七条评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仔细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任课教师在课程教案环节结束后,应撰写课程教案总结,并填写《课程教案总结》。第八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二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原始成绩单上签字。考试课程的成绩单和试卷由任课教师直接报送中心办公室。第九条原始成绩单报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漏判,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任课教师需提交书面材料,经学院分管院中心主管领导长签字同意,报中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成绩,并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录入成绩。第十条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中心办公室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由校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查阅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卷。第十一条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报校研究生院永久存档,非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查阅。原始成绩单不得遗失、涂改。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对试卷评阅、总成绩评定负责,研究生教案秘书应对成绩单的报送、试卷的保管等负责。相关人员在试卷评阅、总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中如有违规行为,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案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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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监考纪律第十三条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监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案事故认定办法》处理。第十四条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分钟到岗,并做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