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川国土资发20086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城乡建设的实际,有序地开展挂钩工作。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编制、报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意愿,切实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要切实增加项目区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使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合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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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原《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6106号)作废,以此办法为准。
附: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抄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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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5日印
f(共印70份)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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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
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r